知识产权管理
云南省含硫精细化学品合成与恶臭污染物控制重点实验室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如下:
(1)实验室成果和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和各类报告以及合作单位的商业和科研秘密等,须由实验室统筹管理;工作人员人员和学生在实验室工作和攻读学位论文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属于实验室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实验室,须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2)在承担研究项目期间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和发表各类报告等属于科研工作的任务,必须标明资助单位和经费来源编号,同时向一个以上项目提交科研成果的,须依据贡献份额进行排序;所有成果根据完成该成果过程中的贡献份额来确定第一完成人,实验室教师指导研究生所产生的成果,必须将实验室标明为第一完成单位,导师标注为通讯作者。如有特殊情况,则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进行变更;凡以实验室作为第一单位的成果在提交时必须以导师作为通讯作者和第一责任人,严禁研究生擅自提交;
(3) 研究人员在参与项目过程中所获得的数据、成果和撰写的论文,须首先提交给项目负责人审核查阅,研究生取得的上述成果,须首先提交导师;不得在未经项目负责人或导师的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将实验室研究成果外泄或擅自提交发表;实验室成员若需使用非本人负责或指导的研究生的成果时,必须先与项目负责人或该研究生导师商讨;
(4)研究生在承担实验室科研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在毕业离开实验室前仍未发表或申请专利的,不得在毕业后将所在工作单位作为第一单位和所在单位人员作为通作者进行发表,特殊需要可以向项目负责人/导师提出要求,商议后视情况增加所在单位的共同研究人员署名,发生侵权行为的将通过单位洽商直至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5)所有实验室的研究和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得随意公开、散布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科研规划、正在筹备或撰写的科研论文和正在测试的科研材料,在跟企业的合作中须注意尊重和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